協會宗旨與組織章程

◣本會宗旨
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本會以拓展海洋事業、維護海洋資源、發揚海洋文化,及推廣海洋教育並促進國際暨兩岸海洋事業交流為宗旨。


◣本會任務
(ㄧ)、促進海運及港埠有關研究與發展相關事項。
(二)、促進海洋漁業及礦產資源研究與發展事項。
(三)、促進海洋自然生態環境之研究及保護事項。
(四)、出席或主辦國際有關海洋事業之會議事項。
(五)、辦理有關海洋經貿、科技與休閒相關事項。
(六)、辦理兩岸海洋文化、學術教育等交流事項。
(七)、辦理與本會宗旨有關之其他海洋事業事項。

中華海洋事業協會 章程

中華民國73年05月08日訂立
中華民國85年12月10日修正
中華民國99年01月29日修正

第一章 總 則
:本協會定名為中華海洋事業協會,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OF MARINE AFFAIRS,CHINESE (以下簡稱本會)。
: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本會以拓展海洋事業、維護海洋資源、發揚海洋文化,及推廣海洋教育並促進國際暨兩岸海洋事業交流為宗旨。
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: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并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: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促進海運及港埠有關研究與發展相關事項。
二、促進海洋漁業及礦產資源研究與發展事項。
三、促進海洋自然生態環境之研究及保護事項。
四、出席或主辦國際有關海洋事業之會議事項。
五、辦理有關海洋經貿、科技與休閒相關事項。
六、辦理兩岸海洋文化、學術教育等交流事項。
七、辦理與本會宗旨有關之其他海洋事業事項。
: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、教育部。


第二章 會 員
: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經會員二人之介紹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機構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并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,以行使權利。
:本會會員 (會員代表) 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: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: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。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一條: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。
第十二條: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,不予退還。
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三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    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以上時,得依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
     前項會員代表選舉辦法,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四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晝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十五條:本會置理事廿一人、監事七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
理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由候補理、監事依序遞補,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本會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第十六條: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提名次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一人為副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主席、理事會主席。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,由副理事長代理,理事長、副理事長皆因事不能執行職務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八條: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九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。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常務監事會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,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廿一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。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三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廿二條: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并置副秘書長二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秘書長之解聘,應先報主管關核備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廿三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。變更時亦同。
第廿四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
第四章 會 議
第廿五條:本會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廿六條: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廿七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本會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,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,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。
第廿八條: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廿九條: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。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候補理、監事得列席理、監事會議。
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,個人會員應一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二百元,團體會員應一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。
二、常年會費:每年初由理事會通知各會員按下列規定繳納之。
1.個人會員:新台幣伍百元。
2.團體會員:新台幣伍仟元。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會員捐款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第卅一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第卅二條: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第卅三條: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,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
第六章 附 則
第卅四條: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卅五條:本章程經會員 (會員代表) 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卅六條:本章程經本會99年01月29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,並經內政部99年02月10日台內社字第0990030828 號函准予備查。